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扣押当事人的手机,提取手机中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手机一直被扣押直至开庭审理终结。那么,结案之后,办案单位会如何处理手机呢?
刑事诉讼活动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进行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只要法院不按照没收作案工具处理的话,一般手机都是可以取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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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身上的钱财、手机等等都会被相关单位给扣押了,并不是你能够带着手机进拘留所。在拘留所手机必须上交,除了生活必需品,打电话需要申请。
在逃人员被抓获或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后办理撤销手续。反之,只要是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是不会对网上通缉令进行撤销的。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