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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