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洒落、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因妨碍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造成损害的主体主要有二,其一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洒落、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其二是道路管理者,二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人。
具体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划分:行为人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者负有证明尽到应尽的清理、防护、警示灯义务的证明义务,如道理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当避免在公共道路上实施妨碍他人通行的行为发生,道路管理者发现公共道路上出现妨碍他人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处理,产生的费用可以向行为人主张。同行者同样也应当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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