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经常有些被拆迁人签订过拆迁协议后又反悔的,这种情况能否维权呢?
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拆迁人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而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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