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巡。(形式上受理)
2.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举,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3.审查后五种退回检察院,不开庭的情形: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2)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3)被告人不在案的。注意除了符合本法第291条缺席判决的情形。
(4)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5)《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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