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再婚且一方或者双方育有子女的,该子女是对方的继子女。夫妻俩的感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之后,双方需要离婚,离婚后继子分财产合理吗?
在离婚的时候夫妻财产只有两个人分,继子并不是夫妻财产的分配者或是受益者,其中一方要求继子分配财产是不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双方分割,子女不参与。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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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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