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赠与和继承。在赠与前提下,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如果是公婆在婚前所作的赠与,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的赠与,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外。
在继承前提下,公婆去世后,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母的财产,当然也就包括房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媳妇是有份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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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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