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理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系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
同一建设工程中,如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就是所谓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如果在建工程通过预售形式已向消费者售卖,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第二,如果消费者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按揭贷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仍然不能对抗消费者权益,但因消费者未偿还银行贷款负有过错,银行可以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而不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的约束。
鉴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所以,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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