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三点因素:
1、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获得的;
2、系男女双方共同所得”。
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3、系“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因此能否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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