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受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待遇,在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在停工留薪期间,建议工伤职工谨慎离职,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离职后出现旧伤复发,或者因康复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等情况时,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
但工伤职工确因实际原因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离职的,可享受以下权利:1、如果构成伤残的,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以离职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相应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如果工伤职工未构成工伤,离职后产生的医疗费或者工伤复发产生的必要治疗花费,还是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在此,律师建议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请及时咨询医疗机构和律师,在明确自身情况后,再谨慎决定是否离职,以免影响相关工伤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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