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方死亡另方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按照本解释第五条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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