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一致,这样可以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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