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问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语音 > 房产纠纷 >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9-07-26房产纠纷收听量1784举报

语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人发现建成房屋与开发商预售广告中许诺条件不符,不能基于该广告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广告商或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如开房商在广告中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则属于缔约过程中民事欺诈行为。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设法将广告许诺的条件纳入预售合同中,使其成为合同条款,以便日后追究预售方违约责任时有合法依据,而不是只能依据广告法追究开发商或者广告商的虚假发布广告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作者
刘甲

刘甲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刘甲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 103

    语音问答

  • 297424

    收听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