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主要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等情形。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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