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而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领)事馆押送回国。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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