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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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级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应当有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住宿费等。具体赔偿金额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予以保护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