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是指按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被拆迁房属于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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