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1)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9) 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如果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
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权利,因此管辖权地不能私下约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