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能够取代管制刑,并具有管制刑所不具有的优点。
缓刑在刑罚功能上包容了管制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违法犯罪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一是在期限上,缓刑的考验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而管制刑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二者具有包容关系。
二是在制度上,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应当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二者在执行制度上是基本相同的。
三是在要求上,缓刑要求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管制在本质上也应当有此要求,否则就不能判处管制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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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属于主刑的一种。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