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需要另外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凭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去户籍处办理婚姻状态更改。
离婚后再次登记结婚,需要提供证明上一段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的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民政部、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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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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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对方不到场领取离婚判决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其他的方式送达判决书。第一直接送达;第二、留置送达;第三、电子送达;第四、委托及邮寄送达;第五、转交送达;第六,公告送达。
刑事判决书送达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当事人,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
刑事判决书除了有不得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外,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公布法律裁判文书的官方网站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可以通过该网站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继续查询。
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在不同的审判阶段是不同的: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15日内,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伪造离婚判决书是违法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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