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故若存在以上情况,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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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圆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尹圆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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