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顺产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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