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且公司没有提供担保,同时也不存在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情况,债权人无权冻结公司的账户。如果债务是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该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上是规定了一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相关的冻结公司或个人账户。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在这也需要债权人进行相关的申请,法院才能受理实施冻结公司或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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