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男女同居的合法条件之一是登记结婚,否则的话民间搞的新娘过门仪式等都不作数,而有些男女同居后虽然没有依法登记,但是周边所有人都承认夫妻关系,达成一定条件可成立事实婚姻,而成立事实婚姻后又分居的,实践中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只有满足婚姻成立必备的所有条件成立的事实婚姻,在分居后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财产分割规定,即按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满足事实婚姻条件的按照一般男女分居财产分割办法: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3、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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