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数额幅度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数额较大”的特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读:“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数额巨大的50%”+“本解释第二条3-8项之一”;2、“数额巨大的50%”+“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注意这里不包括‘扒窃’,因为扒窃的数额原则上不可能达到数额巨大的50%)”。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数额特别巨大的50%”+“本解释第二条3-8项之一”;2、“数额特别巨大的50%”+“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注意这里不包括‘扒窃’,因为扒窃的数额原则上不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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