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数额幅度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数额较大”的特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读:“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数额巨大的50%”+“本解释第二条3-8项之一”;2、“数额巨大的50%”+“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注意这里不包括‘扒窃’,因为扒窃的数额原则上不可能达到数额巨大的50%)”。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数额特别巨大的50%”+“本解释第二条3-8项之一”;2、“数额特别巨大的50%”+“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注意这里不包括‘扒窃’,因为扒窃的数额原则上不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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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撤诉,刑事立案说明犯罪事实的成立,是不能撤销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检察院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结案,不能撤案。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入室盗窃没有特别量刑规定,只是规定入室盗窃3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即便未达到盗窃立案财产数额标准也可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追究。盗窃罪一般情节(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
有盗窃前科,不等于累犯,一般累犯必须是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属于加重的情节。只要不是累犯,就不是法定的应当从重的量刑情节,而是酌定的量刑情节。
盗窃罪立案后报案人不能撤案。当事人只有报案的权利,没有撤案的权利。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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