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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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根据公平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变更协议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因此,保证人至少应在不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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