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因此,新股东如在股权转让前未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作尽职调查及了解,新股东经营公司,将承担债权债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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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得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李新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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