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达到结婚年龄,双方都没有配偶,自愿结婚,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那么双方就可以申请结婚登记,至于结婚所持的证件有瑕疵,并不能因此否定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且双方自愿结婚的事实。
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的婚姻登记是可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所以婚姻关系应当是不属于无效婚姻。
所以,持假户口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除非登记机关发现不给予登记外,一旦登记结婚了,则该婚姻在没有撤消和宣告无效前,都是有效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撤消或法院没有宣告婚姻无效前,该婚姻中的当事人不能再与其他人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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