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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