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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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孩子抚养权名义上跟随父亲,也就是抚养权归男方孩子由女方代养,这样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双方需要对孩子对代养时间、探望时间、费用等约定明确,否则会产生后续的纠纷。
父亲如果不抚养孩子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即使在婚内,老公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婚内老公未尽抚养义务,妻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父亲请求支付抚养费。
前夫去世,另一方是孩子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该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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