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企业改制,落实到实务操作中即为企业的分立、合并等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的,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承继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分立时应事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或公告三次的方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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