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在就业上不能受到歧视,并受法律保护。若公司规定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该公司的这条规定也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此举违法。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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