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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