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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