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38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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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才华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潘才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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