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不能和子女脱离关系,也不能向子女清算和索要抚养教育费或其他生活费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因子女与养父母依法成立收养关系而消除外,其他方式都不能解除。
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但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永远不能消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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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当严重到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时,才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人继承权利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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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等。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一个帮助。既然夫妻之间已经离婚,在法律上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自然女方与男方的父母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所以女方对男方的父母不需要在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