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假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双方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再办理复婚手续,从而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情况。
有些夫妻之间可能是出于购房限制,单位福利等等原因的考虑,经双方协商后,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另一方应诉同意离婚。这时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如果没有人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做出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有它的效力,如果是因为当事人一己私利,私下串通好,获取的法院判决书,后面又称是因为假离婚来主张撤销判决书,是将法律当儿戏,是会动摇司法公信力,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利用司法程序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后又要求法院撤销,是恶意利用司法程序。法院是不会撤销的。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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