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 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一)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达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二)在1953年贯彻婚 姻法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肘,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将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缔结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