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
如果虽然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者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
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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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等。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不赡养父母属于违反民法典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涉嫌犯罪。情节严重时,可能涉嫌遗弃罪。
养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一旦合法收养关系建立了,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其实也就会适用我国关于父母子女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双方就取得了父母子女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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