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都有清偿的责任,以共同财产偿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个人债务包括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或者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应由本人偿还。
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确实是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经查明属实的,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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