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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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奋勇
上海华勤基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袁奋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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