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分两种情况而定: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力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如果欺诈订立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则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欺诈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合同的效力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来确定,其可以认可合同有效,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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