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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