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申请权人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
2.债权人;
3.出资人(股东);
4.破产管理人;
5.公共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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