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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