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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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嵘
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
杭嵘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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