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为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得到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取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才能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应当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方可进行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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