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标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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