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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范围包括什么

2018-11-07刑事辩护收听量623举报

语音内容:

第一大类型,是侮辱犯罪、诽谤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虐待犯罪、还有是侵占罪,侵占罪多数是发生在企业。
第二大类型,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这个比如说是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呢都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第三大类型,是侵犯这个自己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之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呢他没有追究,这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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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彦良

董彦良

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

董彦良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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