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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